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公职律师统筹调配使用工作 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公职律师统筹调配使用工作
办法(试行)》的通知
万州委法办〔2023〕7号
各镇乡(民族乡)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有关单位党委(党组):
《万州区公职律师统筹调配使用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区委有关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州区公职律师统筹调配使用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部署要求,解决部分党政机关公职律师人才短缺问题,实现公职律师工作全覆盖,提升党政机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法办发〔2021〕4号)、《中共重庆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法办〔20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公职律师统筹调配使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党政机关要加快发展公职律师队伍。区级党政机关应当设立公职律师,实现公职律师全覆盖。
第四条 万州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负责建立统筹使用机制,组建区级公职律师库,集中为区级党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调配使用。区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对公职律师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管理,统筹调配公职律师,为区级党政机关研究法律问题、处理法律事务提供服务。
(二)人员管理。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向区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按照重庆市司法局的申请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区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相关材料报送重庆市司法局审批。经审批通过,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书的人员自动纳入区级公职律师库,成员实行动态调整。
(三)业务培训。区司法局制定公职律师培训计划,定期对公职律师开展政策理论和法律事务技能培训,组织公职律师旁听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庭审,组织公职律师进行岗前学习培训,组织公职律师主题沙龙活动,针对法律条文、热点案例、律师违纪等问题开展研讨交流,促进公职律师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提升。
(四)监督考核。区司法局定期对全区公职律师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客观评价公职律师的工作绩效,将其作为对公职律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公职律师可以受本单位委托或者区司法局指派,从事以下法律事务:
(一)为所在单位或受调配服务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工作文件的起草、论证、审查、修改和清理等工作;
(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五)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等工作;
(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七)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八)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或者区司法局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六条 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会见、调查取证、阅卷、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
(二)按照规定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参加公职律师法律和业务培训的权利;
(四)按照换发证件程序规定转换为社会律师的,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第七条 公职律师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律师执业纪律;
(二)接受所在单位或者受调配服务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
(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以及业务指导和监督。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技能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四)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或者受调配服务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调配使用
第八条 区级党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向区司法局提出法律服务申请,区司法局根据申请部门单位法律服务需求,综合考虑公职律师专业特长、使用频次等因素,协调相关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填写公职律师指派函件,为申请部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第九条 公职律师以律师身份代表所受调配服务单位从事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工作时,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为其出具委托函。
第十条 公职律师接受指派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及时做好工作对接;指派任务完成后,及时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并制作办结情况说明,向区司法局报告。
第五章 考核与惩戒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十二条 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公职律师考核工作,公职律师所在单位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涉嫌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违反职业道德等情况,需要进行调查或者正在调查但尚未得出结论的,暂缓办理年度考核,待调查结果确定后再予考核。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个人或所在单位报请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其公职律师工作证: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或本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
(二)公职律师被开除、辞退、调离、辞职、退休,或者不再具备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的;
(三)连续两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第六章 执业保障
第十五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申请部门应当为公职律师履职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等办公条件;派出公职律师的部门单位应当为公职律师提供方便,配合区司法局统筹调配。
第十六条 万州区财政局核定公职律师统筹调配使用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初财政预算,由区司法局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公职律师工作的管理、指导、培训、考核等。
第十七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将公职律师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为本单位公职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参加业务培训,缴纳律师会费等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八条 公职律师跨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使用单位应做好有关经费等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区司法局应当定期听取公职律师的工作意见、建议,为公职律师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职律师依法办理法律事务,法律事务结果由委托单位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职律师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履责。公职律师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公职律师统筹调配使用申请表
- 公职律师统筹调配使用指派函
附件1
公职律师统筹调配使用申请表
申请日期:
申请 单位 |
|
申请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
|
申请事项简要情况 |
盖章 年月日 | ||
申请单位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区司法局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附件2
公职律师统筹调配使用指派函
〔202X〕XX号
:
申请单位 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公职律师统筹调配使用申请,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我局决定给予公职律师统筹调配使用。现决定指派贵单位公职律师 (执业证号: )承办该法律事务,请贵单位自收到指派函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承办的公职律师,并督促该公职律师及时对接申请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请贵单位予以协助为盼。
申请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区司法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万州区司法局
年 月 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