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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武陵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万州区武陵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重庆市万州区武陵镇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武陵镇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陵府发〔202410

各办站所中心,村(社区):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的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业项目、公共服务项目和公益性项目、民生项目等工程项目的管理、监督水平,促进项目依法依规落地见效,确保项目建设有序、廉政、安全、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市、区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相关要求,经镇2024年第1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武陵镇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项目管理办法(武陵府发〔202232号)同时废止,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万州区武陵镇人民政府  

                                        2024329

(此件公开发布)

武陵镇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的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业项目、公共服务项目和公益性项目、民生项目等工程项目的管理、监督水平,促进项目依法依规落地见效,确保项目建设有序、廉政、安全、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市、区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相关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各级政府财政资金、银行贷款、援助资金、集体资金等资金实施的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移民搬迁安置、产业发展、集体经济发展、物品采购、维修改造工程等建设项目。

二、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1.成立武陵镇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为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和镇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和各办站所中心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负责决定重大项目的可研、立项、申报,研究决定项目设计变更,跟踪重大项目实施进度、验收、资金划拨等,决定限额以下项目的限价和施工单位确定等。

2.成立项目实施工作组。由镇长任组长,项目行业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项目行业办站所中心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涉及村(社区)干部为成员。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工程项目计划下达、工程设计、预算、招投标、合同签订、落实监理单位和现场负责人、项目验收、工程结算审计、资料完善、项目后期管护等工作。

3.成立项目资金管理组。由镇长任组长,项目行业分管领导、财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财政办、项目行业办站所中心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负责履约保证金(或质保金)、民工工资保证金等的收取和退回;按进度划回上级财政资金及审核拨付工程款;做好二类费用支出审核,项目决算等。

4.成立项目建设监督组。由镇人大主席任组长,镇人大副主席任副组长,镇人大办、涉及村(社区)义务监督员为成员。主要职责:负责项目从立项到工程结算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二)实施原则

项目建设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行业分管领导为项目直接负责人,如有交叉,由镇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明确。

三、管理内容

(一)项目管理

1.项目法人或委托代理人责任制。所有项目均要落实项目法人或委托代理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使用、工程建设全程负责。项目法人或委托代理人要充分发挥监理、审计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项目法人或委托代理人负责督促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已经审批的规划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规划设计的内容。如确需变更,须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批准。项目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服从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项目实施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

2.项目资金管理。所有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财政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法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超预算支出。项目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负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会计核算制度,完善会计资料。项目法人或委托代理人要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项目完工后,按相应规定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接受决算审计。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项目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3.项目工程发包。除可直接确定实施单位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招标制度。项目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在招标过程中,凡发现标底泄露或有串标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招标活动或取消相关单位的投标资格。项目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凡串通某一投标单位排斥其它投标单位的,一经查出,其招标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含)至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或委托代理人镇内招标,行业办站所中心分管领导负责,行业办站所中心、经发办、财政办、镇纪委监察室派员参加(只监督不签字),采取邀标、竞争性谈判、公开比价等方式确定承包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不含)至400万元人民币(不含)人民币的项目,聘请第三方机构组织,采取竞争性谈判、公开比价等方式确定承包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项目,进入区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在中介服务超市选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进入区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

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以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4.监理制度。50万元(含)以上项目要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理。项目法人或委托代理人要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任务组建工程监理机构,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并按照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公平的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项目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干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依法监理。监理单位无权批准更改已经批准的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文件。现场监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工程建设完毕,监理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具监理报告。监理单位有权参与竣工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5.合同制度。原则上所有项目都要实行合同制度。项目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确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时,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签订要双方依法自愿订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经双方同意后变更。凡国家有统一规定的制式合同的,应当签订制式合同;凡国家无统一规定的,应根据双方的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编制合同内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首先按合同的约定内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项目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专门管理。

6.公示公告制度。所有项目都要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公示公告制度。

7.现场管理制度。所有项目均要落实现场管理制度。各行业办站所中心具体负责项目现场管理。工程项目甲方现场管理工作人员和聘请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程序和规定。现场代表是工程管理现场甲方直接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数量、进度及资金拨付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熟练掌握工程规划图、单体图及设计意图、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工程验收标准及有关的法规和条例;参与工程项目各阶段的管理工作,尤其是工程实施的现场监控检查;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数量、进度及资金拨付必须做到准确把握,确保按图施工,质量和数量满足设计要求,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切实履行甲方现场代表职责,做好工程项目实施的现场管理、协调联系工作,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抓好现场质量监督,尤其是隐蔽工程的验收和施工材料的进场审查;严格审查项目工程进度款拨付,单项工程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完成施工任务且质量合格才能拨付进度款;对工程项目实施工程中,质量存在问题或未按图施工的作业,应与监理单位一道形成处理意见,及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停工通知书,避免工程返工,并将处理意见及结果及时汇报;督促监理单位开展现场监理工作,对监理单位监理不到位或不作为的情况应及时汇报;严格按照本办法控制工程设计变更;每天做好工作日记;负责收集、整理、完善项目工程的各类资料,待工程项目各项工作结束后一并归档。工程项目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廉政准则和工程管理规定,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不“吃、拿、卡、要”,不收受红包礼金,不以权谋私,坚决杜绝“给钱办事”,杜绝和施工单位串通一气、欺上瞒下。

8.预算(设计)变更。建设单位或承包施工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工程量清单等约定事项施工,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内容、增加工程项目及工程量、工程造价。施工中确需变更设计的,需按相关规定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有详细资料印证,原则上不能超过合同价款的10%且不超概算,否则对超过部分不予结算。单项设计变更金额超过2万元的按照议事规则必须经镇党委会研究确定后方可施工,需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核的还要审批审核后方可施工;遇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实施或部分实施的项目,依规定执行。

9.竣工验收。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整理技术资料和文件,编制竣工图表或竣工结(决)算,提交工程总结报告和验收清单,形成工程项目竣工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或镇项目实施管理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审查后,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按相关要求进行,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组成员要在验收报告书上签字确认,验收不合格的验收人员应签明理由。

需区级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由镇级验收合格后向区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验收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二)绩效管理

1.项目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与施工方签订工程项目廉政合同,并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廉政监督,确保程序规范、质量优良,同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建设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相关现场监督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实行责任终身制,出现不合格工程按规定执行。

(三)项目审计

总投资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行业分管领导及项目行业办站所中心办理工程造价结算;总投资10万元(不含)人民币至20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建设项目聘请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审计;总投资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报区财政局财务决算评审,审计后出具决算评审报告,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四)资金支付

1.工程款(含预付工程款)原则上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支付,拨款后余款经工程结、决算后,按合同规定缴纳或者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给中标单位或委托人。

2.工程款由施工单位开具全额正式税务票据,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实行转账支付,严禁以白条形式支付工程款。违反程序的,项目资金管理小组应拒绝支付。

(五)档案管理

1.项目实施工作组必须确定专人负责,依法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严格按照规定内容和要求收集、整理、归档。项目资料一项一卷,一式三份,原件由项目实施工作组确定专人保管,复印件交区级主管部门、镇财政办备案。

2.项目资料移交时应办理移交清单,移交项目及内容要具体明确、真实完整。

四、责任追究

财政资金项目的项目直接责任人为项目行业分管领导,应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切实抓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对项目工程进度、安全、投资控制全面负责,在项目开工后不定期向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工程进度等情况。项目建设监督组、项目资金管理组各司其职,对项目建设过程、资金使用和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和管控。工程项目管理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并将项目管理列入年度考核。对工程出现质量、虚假虚增、程序不符、安全事故、重大不稳定因素等情况的,项目资金一律不予支付,并由镇纪委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情节严重造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村级一事一议集体资金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项目责任领导为联系村领导,项目直接责任人为村(社区)支部书记(村主任)。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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