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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州区二线水位农村移民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02〕13号

 

龙宝、天城、五桥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移民局《万州区二线水位农村移民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进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2月26日      

 

万州区二线水位农村移民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随着三峡库区二线移民攻坚的进一步深入,我区农村移民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和万州实际,对二线以下农村移民(不含占地移民)的安置工作,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农村移民补偿价差计算问题

农村移民安置价差的计算年度以移民户实际得到补偿的年度为准,按照动态投资分年折算记账,静态余额当年补差销号的原则进行计算,销号年物价指数尚未出台的,按已公布的最新年度物价指数计算。根据我区农村移民安置的实际情况,可分两种分别计算。

(一)2000年底前安置的,将移民户已获得的动态补偿额,按当年物价指数折算为静态补偿额,然后用移民补偿标准减去已折算的静态补偿额,最后用余额乘以实际销号年度的物价指数,进行补偿销号。

(二)2001年级及以后安置的,实行当年安置销号。用实际静态补偿额乘以已公布的最新年度物价指数,一次性全额补偿销号。

二、农村移民在办理安置手续过程中死亡或出生的人员是否作为安置对象问题

以移民与政府签订的安置销号协议之日为时间界限,在此之前出省的应作为安置对象,在此之前死亡的不得作为安置对象。

三、农村被淹房屋在搬迁前发生产权变更的,房屋补偿对象和生活安置人口的确定问题

现房主持有被淹房屋齐全、合法有效的转让手续的,现房主为房屋补偿对象。进行房屋不尝试,现房主及其家庭成员如符合移民生活安置条件,可按符合移民生活安置条件的实际人口一并办理生活安置手续,不得重复计算。

四、调整土地安置的农村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的补偿问题

淹没社内统一调地安置农村移民的过渡期生活补助费补偿到社,归该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出社调地安置农村移民的过渡期生活补助费补偿给移民个人。

五、规划作为安置搬迁人口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及现役义务兵和正在劳改、劳教的人员,安置手续的办理问题

原则上待上述人员毕业、退伍回原籍或释放、解教回原籍后再安置。如其家庭按规划需安置销号,上述人员可与其家庭成员同时安置。

六、规划淹地不淹房需搬迁的人口搬迁销号后,淹没线上已得到补偿的房屋、附属物及零星经济林木的处理问题

由移民部门代表区政府依法进行处理,所得收入专户储存,纳入移民资金进行管理。

七、农村移民户中家庭成员既有农业安置,又有非农业安置的,搬迁费的计算标准问题

按农业安置方式的补偿标准,以户为单位计算,补偿给移民户。

八、八年试点期间企业安置的移民工,当时未转户口、未退承包土地,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前出生的子女是否作为生产安置

以办理农转非的时间为准,在此之前出省的合法人口应该作为生产安置对象。

九、因“换工”政策迁回淹没区落户的人口是否作为生产安置对象

参照1999年3月30日市政府第55号《令》第十四条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不作征地安置的规定,因“换工”政策迁回淹没区落户的离退休人员不再作为生产安置对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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