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会展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万州府办发〔201325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万州区会展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525      


 

重庆市万州区会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会展活动的管理,规范会展活动秩序,促进会展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会展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招展的方式在固定场所和预定时间内举办的物品、技术和服务等的展览、展销活动。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实施方案和计划,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承担会展活动各项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接受主办单位委托,负责布展、展品运输、安全保卫等会展具体事项的单位。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资金、人员、措施和制度。

第四条会展业管理遵循市场规则,倡导有序竞争,鼓励行业自律,进行适度监管,依法维护会展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区商务部门是会展业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会展业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指导全区会展业规范发展;

(二)负责会展活动的申请审查和备案登记;

(三)负责会展业的统计、培训和行业信息公布等工作;

(四)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区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工商、公安、市政、安监、信访、卫生、质监、食药监、海关、旅游、知识产权等部门或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实行会展计划提前申报和统筹管理制度。每年12月底前,会展主办单位将下一年度拟举办的会展计划报区商务部门。区商务部门将会展计划统筹后,报区政府会展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并公布。对同类题材的会展且举办时间间隔不足一个月的,由区商务部门协调,引导举办单位有序办展。

第八条实行会展单位资格审查和会展活动备案登记制度。会展主办单位应在举办会展前30日,向区商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等资格证明。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举办的会展,还应提交联合举办协议书;

(三)会展活动方案,包括会展活动的目的、名称、内容、主(承)办单位、起止时间、活动地点以及展位收费标准、银行临时账号、组织(筹备)工作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等。

区商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情况回复。对符合办展条件的出具备案登记证明。

第九条会展主办单位在完善备案登记后,向区市政等部门申请办展场地,提交会展活动的平面布置以及环境卫生管理方案,与场地管理部门签订场地租用协议。

第十条会展应避开城区人流、车流集中和不易疏散的区域选择场地。

第十一条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会展主办、承办单位对会展活动的治安安全责任。在会展场地确定后,于会展前20日向区公安部门提交治安安全许可申请。区公安部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会展活动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安全要求的出具安全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已办理备案和安全许可手续的会展,需要变更会展名称、举办单位、举办时间或地点等事项的,主办单位应向原备案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得到许可同意后方可变更,并及时通知参展方。

第十三条会展主办、承办单位对会展设施搭建的安全生产负责。会展场地搭建临时设施应委托具备资质的企业实施,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并向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交安全检测申请。区安监部门对会展临时设施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经审查验收合格的会展设施,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会展主办、承办单位对会展场地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维护和市容环境卫生负责。会展场地应设置专门的安全通道,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安排专人负责场地内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维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对损坏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的应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会展主办、承办单位对参展商品质量安全负责。在招展过程中,会展主办、承办单位应与参展方签订商品展出质量保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查验参展商的营业执照并索取营业执照复印件、参展商品的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并与实物进行比对。凡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产品,不得准予入场展销。

第十六条招展信息应以会展主办单位名义发布。联合举办会展的,应当共同发布招展信息。招展信息应当客观、全面、真实、合法,信息发布的会展名称和主题、举办时间和地点等,应与备案许可的事项内容一致。采取广告形式发布招展信息的,严格按照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发布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不得虚构、夸大会展规模和性质,不得盗用其他单位名义办展,不得骗取参展者参展费用,不得从事违法犯罪和有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活动,不得从事与会展名称、内容不相符的活动。未经其他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在招展信息中将该单位列为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者其他参与主体。

第十七条 会展主办、承办单位举办商品展销类会展,应在会展场地设置消费投诉处理点,并在醒目位置公布区工商、消委等部门或单位的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八条会展主办、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做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展前参展项目、展品、展板、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督促参展方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进行检查。参展方应当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九条会展活动结束后,会展主办、承办单位及时将展品、展具撤离会展场地,并负责清理场地环境卫生和撤展施工安全。应在撤展后5日内,将会展活动总结和统计报表报送区商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会展,可申请以区政府名义主办、承办或联合主办、承办:

(一)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全区重大战略实施或外事外贸工作需要的;

(二)属全国性、综合性或较专业性的品牌会展,或展览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展位超过300个的。

需以区政府名义主办、承办或联合主办、承办的会展,由主办单位向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区商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标准的会展,且举办时间在3日以上的,区商务、工商、公安、质监、食药监等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场地开展监管与服务。会展承办单位应当为区商务、工商、公安、质监、食药监等部门进驻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一)政府或政府部门主办的会展;

(二)展出面积达5000平方米或展位在200个以上的会展;

(三)在国内或地区有重大影响的会展。

第二十二条区商务部门应当根据会展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状况,适时发布会展项目指导目录,建立会展业咨询服务制度,对重点会展实行事前、事后评估,为参展商提供咨询。应当设立会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会展其他从业单位的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失信的会展从业单位及负责人名单,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

第二十三条区商务、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加强对会展活动的巡查,维护会展活动秩序,依法及时处理纠纷,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和会展举办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会展主办、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或处罚。

第二十五条会展业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商务局会同区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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